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19年5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 000元(共2 000公斤,其中含4月末验收入库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 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 (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 800元,增值税额234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 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 000元,增值税额4 680元,运杂费用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入库。 (5)18日,持银行汇票80 000元购入A材料5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 500元,增值税额为6 43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要求:请编制以上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