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对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