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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料: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计价。9月初甲材料库存1 000件,单位成本50元,“原材料——甲材料”明细账户的期初余额为50 000元。本月原材料收入、发出情况如下: (1)9月10日购入甲材料1 600件,单价55元,材料尚未到达,结算凭证已到,并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其中价款88 000元,增值税款14 960元。 (2)9月15日购入甲材料1 500件,单价54元,结算凭证已到,且材料已验收入库,但价款81 000元及增值税款13 770元均未支付。 (3)9月20日,9月10日购入的材料到达并验收入库。 (4)9月30日,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本月领用单位及材料用途情况如下:生产车间生产产品领用甲材料3 000件(该企业甲材料发出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生产车间一般耗用乙材料1 500元;行政管理部门领用乙材料500元。 (5)月末,发现丙材料10件,单位成本15元。 (6)经查明,丙材料系管理不善造成,经批准计入当期损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1. 编制购入原材料的相关会计分录; 2. 列式计算甲材料本月发出成本及期末结存成本; 3. 编制9月30日领用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4. 编制原材料及其处理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