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2 月起即在常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但机械公司未能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 年 7 月20 日,向机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机械公司未予理会,遂向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 10 月 10 日,钟楼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请求。裁决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依法送达后,机械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常州中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机械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了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合议庭成员、立案受理时间、开庭时间等。但开庭审理当日,机械公司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经查询,开庭传票已于开庭前三日被机械公司签收。 如果你是法官,将如何判决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