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 30天。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账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1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在本案例中,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承担?C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