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汽车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生产贸易,每年销售甲品牌小轿车200辆,如果完全按市场价格进口甲品牌小轿车,每辆小轿车的完税价格为7万元,假定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8%,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管理层通过分析发现,原材料、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与成品的关税税率相比,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的税率次之,产成品的税率最高。于是提出建议,在取得甲品牌小轿车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合作的前提下,可以在中国设立自己的汽车组装厂——C工厂,兼销售组装汽车,并且将原来进口整装汽车的方式改为进口散装汽车零部件,一辆汽车的全套零部件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工厂,这样,散装零部件进口环节关税税率将为10%,进口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从而降低了关税税负。(购进零部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分析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的经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