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工期为15个月(每月按30天计,下同)。承包方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 (1)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的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 (2)拖延工期赔偿金为5万元/天,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工期提前奖金金额为5万元/天。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其他工作均按计划进行)。 事件一: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合同单价为16元/m3,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性质和难度与A、C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N工作在B、C完成后开始,且为H、G的紧前工作。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土方调整后单价为14元/m3,N工作Ⅱ用4个月时间完成。N工作实际用了4.5个月完成。 事件二: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施工图纸延迟1个月。 事件三: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根据以上事件,施工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个月。理由是:N工作用4.5个月;F工作延迟1个月;H工作延误的0.5个月是因为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2)N工作的费用补偿为16×32=512万元。 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