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1日长江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门用于生产新产品A产品的无形资产,由于长江公司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经与乙公司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该无形资产合同规定总价款为2000,从2015年起每年年末支付500,分4次支付。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购入该无形资产支付增值税120及其他相关税费27,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支付专业服务费用100,为引入A产品进行宣传支付广告费为50,2015年1月2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该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长江公司预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同日得到丙公司承诺4年后按900的价格购买该无形资产,长江公司管理层计划在4年后将其出售给丙公司。长江公司鉴于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各年带来的经济利益比较均衡,所以采用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无残值。 2016年12月31日,该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测试,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200,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180。假设该无形资产减值后,原预计使用年限、摊销方法和残值不变。 2019年1月2日,长江公司将上述无形资产出售给丙公司,售价1060(含增值税60),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已知:(P/A,5%,4)=3.5460。 编制2015年支付分期款项及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