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约定,吊装机械闲置补偿费600元/台班,单独计算,不计入直接费。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23所示(时间单位:月)。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1:开工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致使工作E的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吊装机械闲置30台班。事件2:工作G开始后,受当地百年一遇洪水影响,该工作停工1个月,吊装机械闲置15台班,其他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合计25万元。事件3:工作I所安装的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在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的情况下,就将该设备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装前,发现该设备的部分部件损坏,调换损坏的部件使工作I的持续时间延长1个月,发生费用1.6万元。对此,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部件损坏的责任。事件4:工作K开始之前,建设单位又提出工程变更,致使该工作提前2个月完成,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要将原合同工期缩短2个月,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妥。 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600m。请问该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