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女)与(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有一子,5岁,后取名;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分别打电话,要求、、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住在河西区,住在河南区,而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