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一项监理委托合同。业主提出了合同草拟内容如下。 (1)除非因业主原因发生的时间延误外,任何时间延误,监理单位应付相当于施工单位罚款的2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励20%的奖金。 (2)工程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设计单位设计费20%的赔偿。 (3)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1.5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3万元。 (4)凡是由于监理工程师发生的差错、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当付给业主一定比例(取费费率)的赔偿费;如不发生差错、失误,监理单位可得到全部监理费。 监理单位对上述合同条款中不妥之处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确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包括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问题 (1)监理单位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后,合同条款是否完善? (2)原草案中的条款有哪些地方不妥?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