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 30 、乙出资 20 ,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17 年 1 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 30 一直未还。 2017 年 4 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清算时企业剩余的全部财产价值 35 ,企业共负债 50 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 )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丙认为其早已于 2017 年 1 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 3 )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