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金融诈骗案件时发现,以虚假资料骗取A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同时A市商业银行对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承兑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15日,收款人为A市某房地产公司。 经查: (一)签发给A市某房地产公司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一套,实际交易价格为268万元人民币;2.剩余732万元人民币,用于入股A市某房地产公司,占该公司股权9.15%,2019年8月20日A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增资扩股以及股东股权变动手续。 (二)A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B市某建筑公司,用于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款,现持票人为B市某建筑公司。 2019年12月15日,A市公安机关向B市某建筑公司发出查扣该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要求协助执行。 在本案的讨论中,同学发言:“该汇票应当是有效的,公安机关的查扣通知是错误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A市商业银行的承兑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用票据资金关系的瑕疵对抗善意持票人。” 请问的观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