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大型国有企业。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要求甲公司拆成两个公司。根据业务分工,甲公司拆成两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仍然沿用甲公司的名称,新设公司的名称为乙公司。根据分立协议的规定,甲公司在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享有或承担。公司分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独立经营。数月后,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甲公司以分立协议的规定为由予以拒绝。丙公司称你们内部的协议与我公司无关,贵公司欠我们的债务不能因为公司分立而消灭,贵公司应当偿还债务。 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