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11 月 24 日 7 时 51 分 , 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浦三路油气加注站 , 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 , 造成 4 人死亡、 30 人受伤 , 周围部分建筑物等受损 , 直接经济损失 960 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 : 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 液化石油气储罐卸料后没有用氮气置换清洗 , 储罐内仍残留液化石油气 ; 在用压缩空气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 , 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 , 致使压缩空气进入了液化石油气储罐 , 储罐内残留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 , 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 因违章电焊动火作业 , 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 , 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上述事实 , 请判断 , 本起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不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