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线。与该生产线有业务如下: (1)2001年9月30日,为购建该生产线向建设银行专门借入资金1 000 000元,并存入银行。该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 9.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2)2001年9月30日,用上述借款购入待安装的生产线。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另支付保险费及其他杂项费用64 000元。该待安装生产线交付本公司安装部门安装。 (3)安装生产线时,领用本公司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80 000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16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4)安装工程人员应计工资36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安装费用32800元。 (5)2001年12月31日,安装工程结束,并随即投入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 (6)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生产线出售。出售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60 000元,出售所得款项1 000 000元全部存入银行。于当日清理完毕。 假定固定资产按年折旧,借款利息每年年末一次计息。假定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利息都计入工程成本。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01年度借款、购建生产线及年末利息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02年度折旧和利息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03年度折旧及出售该生产线相会计分录。(“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