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华文系同胞兄弟,其母早丧,其父于1955年侨居印度尼西亚至今。1984年2月,华文在处看到4只玉雕古瓶,十分可爱。询问其兄,了解到它们是其父出国前交由保管的。华文要取走2只,称:“我仅为保管人,无权给你。”1986年3月,病逝于印度尼西亚。4月1日,华文便提议分割上述玉雕古瓶。经与其弟华文商议,二人将于1986年4月7日专程去胞叔家,请胞叔主持议分古瓶。1986年4月5日,华文遇急事必须外出他地,授权其未婚妻代为办理,并给、写了信,其中载有“由小庄作全权代表”字样。1986年4月7日,携该信抵达家,见其家境困难,颇感不忍。同日,与一起抵达家。在议分古瓶时,庄祢华文重手足之情,念哥哥生活困难,决定一只古瓶也不要,全部由哥哥继承这些古瓶。与劝其慎重考虑,但是庄一再声称:“华文执意不要,她作为代表无权改变所受之命。”见事已至此,便命制作遗产分配协议一份。与签署该协议,作为中人附签。深感贤惠大度,为弟弟与庄订婚而欣喜。分瓶后,便从4只古瓶中挑选最珍贵的羊脂玉瓶一只赠给庄。庄起初不肯接受,后在与的轮番劝说下,收下羊脂玉瓶。但是在携瓶回家的路上,庄失手把该瓶摔成碎片。1986年4月9日,华文从外地归来,得知上述信息,气得死去活来,一方面宣布与庄解除婚约,同时找、要求重分古瓶。怒斥华文无理取闹,则表示由华文在所剩3只古瓶中挑选1只。但是华文坚持要2只,又遭反对,兄弟俩未达成协议。此外。华文要求赔偿因其摔碎羊脂玉瓶所致损失。1986年4月10日,华文、收到由印度尼西亚寄来的的自书遗嘱1份。该遗嘱规定4只玉雕古瓶分割如下:(1)其中2只留给;(2)另外1只由华文继承;(3)剩余的最珍贵的羊脂玉瓶1只必须赠与挚友。华文、不同意该遗嘱关于古瓶的分割方案,但是坚决要求执行遗嘱。问:(1)该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解决该案纠纷?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