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一个月后,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降价出售。钱考虑到经常给自己免费运送东西,便按的意思给写信。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以500元的价值买下该电视机。后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事隔一月,因其妹娟出嫁借钱1500元,、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娟。为送娟和嫁妆,请马车夫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使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某个人所有)。和娟受伤,电视机被毁。在电视机损毁之前,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