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另支付给运输企业含税运输费用3200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外购生产用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4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价值90000元的零配件;另支付给运输企业含税运输费用4015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因管理不善,损失9月份购进的钢材一批,成本7000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0元),钢材购入规定抵扣了进项税。 (4) 销售自产农机整机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款430000元,另收取包装费15000元。 (5) 将成本为600000元的产品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000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该批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6) 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34800元。 (7) 转让一台自用过14年的生产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100000元;该设备的购进价格为300000元。 (其他资料: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如遇无法整除,保留两位小数: (1)该企业当月增值税的销项税额;(3分) (2)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分) (3)该企业转让生产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2分) (4)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