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继承,遗嘱还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遗产由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将挖掘机卖给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