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签字盖章。乙公司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题: 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