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 (1)2010年7月5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批库存商品,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确认应收账款702万元,双方约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还清款项。2010年末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0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由于乙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到期不能还款,2011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项专利权偿还债务。债务重组日,乙公司抵债资产的有关资料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丙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1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5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对丁公司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其中成本明细为2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另为取得对丙公司的股票投资发生了手续费2万元。 (2)甲公司取得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1年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3)甲公司取得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后,拟长期持有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由于丁公司实现净利润而确认投资收益60万元。 (4)甲公司取得上述专利权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会计摊销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会计与税法-致)。 资料(二) 甲公司2009年年末为开发A新技术发生研究开 发支出共计1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5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25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A新技术符合上述税法规定,A新技术在当期期末达到预定用途。假定该项无形资产从2010年1月开始摊销。 企业会计上和税法上,对该项无形资产均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净残值为0。 2011年末,该项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经减值测试.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700万元,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均不改变。 其他相关资料: ①除上述各项外,甲公司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存在其他差异; ②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适用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 ③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要求: (1)编制2011年7月1日甲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分录。 (2)确定甲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并计算相应的暂时性差异,填列下表。 暂时性差异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无形资产 合计 (3 )根据资料(一),计算甲公司2011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4)根据资料(二),计算甲公司2011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