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11月2日,中意公司与天源公司发起设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约定:天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中意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及负责建房的全部资金投资,发起设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兴建中源大厦。2003年5月11日,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工商局设立登记,并获得市工商局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使用该地块的房地字第027号《房地产证》,并注明权利人是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 7月22日,中源大厦建设开始动工。后因公司发生内部股权纠纷,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到位,中源大厦建设于2004年6月全面停工。2005年12月9日,市工商局做出《核准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了中 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但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一再申明没有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市工商局也未能提供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文件和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 2006年3月,市工商局做出《关于成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该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成立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责该公司清算业务。中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个行政行为均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试用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结合案例,并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论述;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