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160,因对方延迟付款另外收取了违约金16。 (2)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不含增值税销售原价为200,给予购买方折扣额20,将折扣额另行开具发票。 (3)因质量问题,A产品发生退货30(不含增值税),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的C产品一批用于集体福利,该批产品同类不含税市场价为15。 (5)当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10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7。 (6)当月购进建筑材料20用于装修办公大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4。 已知,甲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甲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160+200—20—30)X 17%=52.7();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7+3.4=20.4(); 当期增值税额=52.7—20.4=32.3()。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甲企业财务人员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