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委会于2000年4月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设立A企业,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在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期间,A企业依法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申报年检,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反映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负责人是。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1年3月,居委会聘请出任A企业负责人,负责该企业的经营管理。2004年8月,个人出资购买了A企业所有厂房(含土地使有权)、设备,并购进了部分新的设备,制定实施了新的企业用工制度及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在2004年8月之前,A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返还居委会计50000元,在此日期后,不再向居委会返还利润,A企业经营管理及用工方式和企业在此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居委会无关。上述调查情况经及居委会确认属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对A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有处罚依据,可对A企业作出()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