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异型钢材,共计500公吨,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每公吨1000美元。我方按合同如期开出了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则,出口时需要交纳的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税费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