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办的“盐城教育培训中心”于 2003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类“盐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被告盐城中学于2004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在报纸上发布营利性教育服务传广告,突出使用“盐中”二字,并以其他方式在多处将“盐中”二字使用于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被告盐城中学认为,“盐中”作为被告的名称已长期使用,且系正当使用,在盐城,“盐中”就是指江苏省盐城中学,而被告的“盐中”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且在盐城这一地域内显著性不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盐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结合该案,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