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向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告撤消合同。但南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