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等参加了杭州HZ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2日游.8月9日全团乘坐飞机准备启程时.由于天气原因在机场延误了4个小时左右.致使错过前往慕尼黑的航班.由此8月10日慕尼黑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慕尼黑一地景点、住店、用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每人3500元.承担共计66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第一.等前往慕尼黑的行程被取消是天气原因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餐费);第三.安排慕尼黑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所以无退;第四.按照欧洲酒店行业规定.在72小时内通知取消预订的.不退还房费.旅行社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且交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违约吗? (2)旅行社不退还房费有法律依据吗? (3)旅行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责任.会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