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5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5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5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8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 2008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