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以融资租赁人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该设备的原账面价值为400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410万。该设备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40%。 (2)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款51 000元,运杂费支出 9 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10 000元,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3)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厂房一幢,为工程购人物资价款100 000元(含增值税),全部用于工程建设,该工程项目应负担建设人员工资5 000元,借款发生的利息2 000元。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 (4)接受乙公司投入一台设备,该设备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0 000元。 (5)接受丙公司捐赠的一台全新设备,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确认原价为300 000元,甲公司另支付途中运杂费1 000元。 (6)出售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为200 000元,已提折旧80 000元,出售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 000元,收到设备变价收入10 000元,存人银行。出售设备的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损益。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