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 (1)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8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13 6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价款及税款尚未支付。双方商定若在2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企业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2)企业按合同公司预收货款60 000元,款项收存银行。 (3)以银行存款支付上月欠B公司的货款58 000元。 (4)企业公司发出产品,价款60 000元,增值税为10 200元。 (5)收到佳佳公司补付货款10 200元,款已收存银行。 (6)企业在20天内向B公司支付应付购货款93 600元,享受现金折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