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购买了中原冶炼少量股票,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注册会计师担任中原冶炼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针对上述事项,逐项指出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毛绒玩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以下事项:(1)在2014年度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曾接受丰达公司委托为其执行内部审计服务,监督其内部控制,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2)项目组成员的母亲是丰达公司财务总监。(3)注册会计师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并拟纳入审计鉴证小组,其父亲为嘉士力集团的总裁,嘉士力集团于2011年10月与丰达公司各出资50%成立了顺德公司。(4)审计项目组成员持有某银行发售的股票型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为一系列股票,其中包括丰达公司的股票。理财产品的收益与相关股票的综合市值挂钩,投资决策由银行决定。(5)拟纳入鉴证小组的注册会计师4个月前为丰达公司财务主管,离职后跟丰达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且不拥有丰达公司的股票。(6)中浩天勤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2013年从丰达公司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到了该所全部费用的比例达到了20%。(7)审计项目组成员有丰泰集团价值20万元的股票,丰泰集团系丰达公司的母公司,丰达公司是丰泰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的规定,就上述事项逐项进行分析,并判断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