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断题 (1) 对于持票人所持的合格票据,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2) 即使是善意持票人,他的票据权利将受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缺陷制约。 (3)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是强制性的,出票人不能做出不同于该时效的规定。 (4) 任何在票据上留有真实签名的人都应该是票据的债务人。 (5) 正本提单上加注明“ negotiable ”,其善意受让人将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约束。 (6) 票据时效已过的汇票持票人将丧失该票据下的所有利益。 (7) 在上海的公司不应该在票据上做空白背书。 (8) 如果 A 仿冒 B 公司的章,仿造 B 的授权人签名出具票据。如票据被拒付, A 将不承担票据责任。 (9) 按《英国票据法》,汇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10) 收到的任何国外汇票,如没有“ Bill of Exchange ”或类似的关于是“汇票”的表述,都属于无效汇票。 (11) 按我国《票据法》,承兑汇票附加了条件,构成拒绝承兑。 (12) 按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背书附加了条件,背书无效。 (13) 按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保证附加了条件,保证不能生效。 (14) 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如不付款,必须承担票据下的相应责任。 (15) 只要被拒付,汇票的持票人就有权向前手实施追索。 (16) 出票条款说明了汇票出具的基础原因,但它不是票据法下要求记载的事项。 (17) 如果是国外的远期本票,受让人受让前最好要求前手先向付款人提请承兑。 (18) 对出口方来说,买方以其出具的以知名大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来支付货款要比以无名小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有保障。 (19) 本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在基础合同出现缺陷时都可以对持票人实施止付。 (20) 划线支票只能够转账,未划线支票只能提取现金。 (21) 通常,本票或支票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对票据的权利。 (22) 出票时尚未注明大小写金额的支票被称为“空头支票”。 (23) 在我国,工商企业不得出具商业本票。 (24) 收到国外商家寄来用以支付款项的商业远期本票,应该退回,因为我国《票据法》没有商业远期本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