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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与(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告、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抚养,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