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题为套题:新《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第一百四十条又规定,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管非常重视,主要原因是():①准备金的主观性强,容易人为操纵;②准备金的准确性对寿险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重大;③准备金受法律影响;④准备金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