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8400。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20万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2000。 (4)企业职工食堂领用原煤2500吨,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市场售价为132.5。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400。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增值税税额1190,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已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增值税4.25,已全部投入使用。 已知:资源税税率,原煤为5%,天然气为6%;洗选煤的折算率为7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业务3和业务4资源税( )。 A.2601.25 B.2526.63 C.5400 D.6010.25 (2)该企业当月销售天然气资源税( )。 A.420 B.0 C.370 D.330 (3)该企业当月资源税合计( )。 A.10366.63 B.12751.25 C.12771.25 D.12451.25 解析:该企业销售原煤资源税=148400×5%=7420() (4)该企业当月增值税( )。 A.37516.03 B.37258.28 C.37554.28 D.37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