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9年4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数量为1 000件,单价为800元,单位成本为6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售价合计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对该批商品有3个月的试用期,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如果乙公司对该批商品使用不满意,或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由于该批商品为新产品,甲企业无法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率。2019年6月30日,甲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实际退回商品数量100件,甲企业实际发生退货时,经税务机构核准,销售时确认的应交增值税可以冲减 。2019年7月5日,甲企业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 4月1日公司记录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