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的普通雇员,任职销售部。一日小部长一起约甲公司代表在一家咖啡厅谈业务,中途部长有急事提前离开,临走时嘱咐:负责结账、把甲公司代表送回去;部长特别说明:不要与甲公司代表谈业务上的事,一切等他有时间再约对方谈。觉得这是个展示自己能力机会,于是在部长走后便与对方接着谈,并且达成了一致,当场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行为的后果:
A.
A对于乙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部长临走时特别说明,不许他过问业务上的事情。
B.
B对于乙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不是部长,没有代公司办理业务的资格。
C.
C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代理,对于乙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D.
D小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代理,但是对于乙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部长临走时特别说明,不许他过问业务上的事情,这是对于小行为和权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