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2004年5月某日下午16点左右,该诊所就医,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分钟后,发现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同时吩咐护士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称当时认为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对说:“你先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见状害怕也就去了。随后将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诊所将分尸后抛弃。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为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30分钟。根据120急救电话记录,接到求救电话为下午16点28分,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诊所路口约用了20分钟。 问题:的行为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