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简答题】1汉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定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 2设1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有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