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2018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 500 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2)7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寄来的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 740 000元,抵付货款。 (3)10月15日,甲公司上述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 740 000元存入银行。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4)承上例,假定甲公司于7月15日将上述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A种材料,该材料价款为1 5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