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自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发生与该项专利技术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如下: (1)1月31日,该项专利技术研究阶段工作结束,共发生研发人员薪酬30万元。本月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研发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万元。 (2)2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成本为19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确认研究人员薪酬6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研发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万元。开发阶段的全部支出中有40%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3)7月1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专利权,以银行存款支付注册登记费2万元。7月5日,交付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专利权采用直线法分5年进行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 (4)2020年1月1日,将专利权出售,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