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西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自1996年起生产“适美”牌系列化妆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部分产品出口。1998年1月经商标注册取得了“适美”牌系列化妆品的商标专用权。之后,该产品质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深受消费者欢迎。 2000年3月,该市另一生产化妆品的公司——公司,在一次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接受了香港这家贸易公司定牌生产“适美”牌化妆品26万瓶的订货,由香港贸易公司提供生产原料和“适美”牌商标标识。公司在未了解“适美”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并于2000年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适美”牌化妆品涌入市场。由于该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会产生副作用,给人脸上留下黑斑,不少用户给西宁公司来信反映,还有客户要求退货、赔偿,致使西宁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信誉也受到很大损害。西宁公司弄清原委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和香港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适美”牌化妆品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的“适美”商标,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2003年起,西宁公司开始生产“碧兔”牌清洁剂,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浙江省一家生产“博古”牌清洁剂的博古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担任了博古公司的技术副经理。为扭转博古公司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博古公司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西宁公司的“碧兔”商标尚未注册,博古公司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碧兔”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为好转。 西宁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博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博古公司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西宁公司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