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 5 月 10 日报道: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在去年 12 月底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广州市纪委“”审查,今年1月下旬仍当选为新一届市人大代表。昨天,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人大代表职务;许可市检察院对采取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据市纪委移交市检察院的材料,已初步查明,在 1997 — 2002 年担任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节日慰问金,以公司名义报销个人物品共 39.56 万元,收受贿赂 14.5 万元,挪用公款 30 万元,另有人民币 150 万元不能说明具体来源。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据报道,是由其所在的市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推选的人大代表。报送前,该局对候选人经过考察、谈话、还在单位内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 12 月底,推选单位纪委部门已获知被广州市纪委要求协作调查, 1 月中旬,市纪委正式通知市农业局监察室,告知已被。令人困惑的是,作为推选单位的市农业局自始至终将此重大情况反映给市人大。据悉,由于是直属单位推荐的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被分配到番禺区人大选举,在代表们既没见过候选人,也不太了解候选人(仅有推荐单位的资料介绍),更不知候选人已被的情况下,在 1 月 18 日前后,番禺区人大代表经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为市人大代表。 通过案例思考以下问题: 1 、涉嫌违纪违法的候选人在被的情况下仍当选市人大代表,这暴露出什么问题?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2 、通过以上案例,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