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
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
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F.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丙长期昏迷,丧失行为能力,其妻儿、弟弟作为其近亲属,均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A项正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故C项正确。
G.
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由此可知,在逃的乙不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