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的朋友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为其提供担保。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以甲企业的名义与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 向法院起诉,:知悉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认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