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公司于1990年5月5日向我B公司发传真,出售泰国大米,规定于当天下午5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5月6日A公司和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然后双方互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接受B公司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同意双方代表在广交会签署合同。5月10日双方代表在广州会面,A公司代表交给了B公司代表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代表则在审阅了该合同三天后仍未在合同签字,A公司代表即了B公司未签字的合同。1990年7月,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是否必须开证履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