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案例简介: 在2011年5月30号购买了一辆二手工程车,并进行了车辆过户和保险变更手续。在2011年6月19号,车辆往天门运黄沙,在工地上吃饭的过程中,车辆停靠时,由于地面地质问题导致车辆侧翻压倒了旁边的铲车导致车辆和铲车的损毁。保险事故发生后, 士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讲诉了事情发生的经过,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是在车厢举升状态下操作造成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之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车辆在举升状态下操作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的车辆是在车厢举升状态下操作才导致车辆损坏,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认为该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并不是原告的驾驶员在违规的情况下造成的,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争议焦点】 1. 保险公司是否已就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2.结合视频判别, 被保险车辆是否是在车厢举升状态下操作造成事故的? 3.案情拓展:若该案件发生在2013年6月8日之后,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四),案件将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