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2. 《联邦证据规则》901。原告杰森•琼斯(Jason Jones)起诉其前任雇主顶点(Acme)公司就业歧视。琼斯主张,顶点公司解雇他,是因其身体残疾,这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顶点公司则主张,他们解雇琼斯合法,因其在就业申请表中虚假陈述自己从未被判过重罪。琼斯在原告主诉时首先作证。在对琼斯交叉询问时,被告律师提出“被告方展示件1”。琼斯在交叉询问中承认,他认得展示件1是顶点公司就业申请表,他填写并在上面签了名。在“你是否曾被判过重罪?”的问题旁,有两个选项框,竖排分别标记为“否”和“是”。琼斯作证说,他了上方选项框:“否”,他以为其为“是”选项框,因为他觉得“是”选项框总是出现在“否”选项框之前。他进一步作证称,如果有人问他是否有重罪前科,他会立即承认。被告律师提出将展示件1采纳为证据的动议。该展示件应该: